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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: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及准入规定征求意见

2020-02-14

2月10日,工信部发布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<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。《通知》显示,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,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进行修改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

1.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,进入首页“公众参与”中的“意见征集”模块提出意见。

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修改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3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qiche@miit.gov.cn;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010-66013726。

附件:

关于修改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的决定

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,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作如下修改:

一、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、生产能力、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,符合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》。

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,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、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,其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,适用《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》。”

二、删除第二十九条。

三、删除第三十条。

四、删除第三十一条。

五、将附件1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》修改为:





1.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,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,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。

3.判定原则如下:

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,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,审查结论为通过;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。

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条要求时,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,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条要求的,考核结论为通过;验证未达到第条要求的,结论为不通过,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。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。

六、将附件2《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》中“一、设计开发能力”修改为:“一、技术保障能力”,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。

具体见附件2《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》。

七、对附件3《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》做以下修改:

将GB/T 18387-2008《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,宽带,9kHz~30MHz》修改为,GB/T 18387-2017《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》;

将GB/T 4094.2-2005《电动汽车操纵件、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》修改为,GB/T 4094.2-2017《电动汽车 操纵件、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》;

将GB/T 19836-2005《电动汽车用仪表》修改为,GB/T 19836-2019《电动汽车仪表》;

将GB/T 18386-2005《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》修改为,GB/T 18386-2017《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》。

删除GB/T 27930-2015《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》,新增GB/T 34657.2-2017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:车辆》

新增5项标准,分别为:GB/T 33978-2017《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》、GB/T 34585-2017《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》、GB/T 37154-2018《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》、GB/T 37153-2018《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》、GB/T 34598-2017《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》。

具体见附件3《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》。

八、对附件4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》做以下修改:

删除“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”的内容;

删除“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”的内容;

删除“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清单”的内容。

九、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,对附件5《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》内容进行修改。

十、对附件6《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》做以下修改:

删除对“新产品研发情况”、“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”内容。

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附: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<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>的决定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